杜小姐在某外资公司做文秘工作已经快一年了。最近,在工作中出了几次差错,让总经理很不满意。为此,总经理向公司人事部发出了指示:“凭我的记忆,好像杜小姐的劳动合同快到期了,你们赶紧找出她的劳动合同,看看何时到期,一旦到期,立即终止合同并为她办理离职手续,绝不能跟她再续订劳动合同。”
根据总经理的这一要求,人事部查看了公司与杜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,然后向总经理汇报到:“她的劳动合同还差两个月才到期,按说,现在不能马上进行终止。但是,我们发现,公司与她签的这份合同,既没有加盖公司公章,又没有到合同鉴证机关审查鉴证,甲方(指公司)这边只有您的一个个人签字,应该属于无效劳动合同。所以,公司可以随时跟她终止劳动合同。”
听了这番话,总经理显出高兴的样子:“你们今天就通知她,让她明天办理离职手续。”
杜小姐从人事部得知此事后,十分不满。找到总经理,进行一番理论:“第一,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,虽然公司没有加盖公章,但有您的亲笔签名,您作为公司董事长的委托代理人,在劳动合同上签名,就表示公司认可该合同,怎么能说是无效合同呢?第二,这份合同虽然没经过鉴证机关审查鉴证,但合同条款中并没有违法和不公正的内容呀。所以,你们不能说这是一份无效劳动合同,更无权在合同到期之前,终止我的劳动合同。”
“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,本身就不符合订立合同的形式要件,再加上又没有经过鉴证,合同当然无效了。可见,公司终止你的劳动合同是完全合法的。”总经理俨然摆出了一副法官断案的派头。
——公司能否终止劳动合同?,/b>
点评:
首先,我们来看一下公司是否可以使用劳动合同无效这一理由,来终止杜小组的劳动合同?根据劳动法中“劳动合同的无效,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”的规定,有权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部门,只能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,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,都无权认定或宣布劳动合同无效。所以,该公司没有权利武断地认定与杜小姐之间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,因此,其终止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。
其次,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,我国目前的规定是“鼓励性鉴证”,而不是“强制性鉴证”。换句话说,鉴证只是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,并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,更不能用它来作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。因此,该公司称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,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,是站不住脚的。
再者,即使假设公司与杜小姐所订合同是一份无效劳动合同的话,公司“终止劳动合同”的说法也是错误的。因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,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,就没有法律约束力。该公司怎么能先说合同无效,然后,又说要终止合同呢?合同既然无效,又何来终止呢?显然,公司的说法前后矛盾,不能自圆其说。